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其独有的坐落于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交通小区3栋403房提供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侯*所有的与标的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黄**、侯*所有的价值320000元的财产;
2、查封申请执行人王**独有的坐落于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交通小区3栋403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