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孙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30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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