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核工业**工程分公司与被告中盐**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核工业**工程分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核工业**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70元,由原告湖南核**湘工程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