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226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736元,由原告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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