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226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736元,由原告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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