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新华人**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陈*与新华人**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张*、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诉被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诉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朱**与郴州市苏仙**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李**与卢**、宜章**限公司以及临武县**办公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被告肖*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兴市达**有限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