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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与被告新华人**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新华人**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2007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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