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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