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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张*、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张*、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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