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张*、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