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已与被告何**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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