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诉被告谭*、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于2011年9月7日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刘**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谭*、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诉讼保全费1329元,合计32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