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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诉被告谭*、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诉被告谭*、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于2011年9月7日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刘**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谭*、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诉讼保全费1329元,合计32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株洲市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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