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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664号卢某李*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脾气粗暴,经常殴打她,导致她两次自杀未遂,2015年11月28日,被告将她手机抢走,强行控制并殴打她,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成立的事实;

原告陈述,她与被告在外务工时,被告经常对其实

施家庭暴力,为此她曾两次自杀未遂。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他与原告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育有两个小孩,考虑到小孩和家庭和睦,现不同意离婚。

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备证明效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陈述的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与被告李*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27日生育长子李*甲,2012年2月5日生育次子李李*乙。双方婚后发生过矛盾。2015年12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增进理解和沟通,正确对待家庭矛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双方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双方均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起诉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卢*与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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