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零三元,由原告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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