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州**有限公司与北京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零三元,由原告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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