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吕**、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吕**、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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