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常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刘**、刘**与被执行人肖**、柏**、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与申请执行人刘**、刘**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刘**、刘**与被执行人肖**、柏**、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肖**、柏**、肖**已经偿还238671.61元履行部分义务外,对其余的债务未予履行,且被执行人也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中**法委、最**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依法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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