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仲利**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浏阳市**料有限公司、易*、寻某的银行存款1352918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仲利国际**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