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莫*甲诉被告莫*乙、汤某某、刘某某、聂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莫*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莫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莫*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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