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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莫*甲为与被告莫*乙、汤某某、刘某某、聂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莫*甲诉被告莫*乙、汤某某、刘某某、聂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莫*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莫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莫*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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