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何**、欧**、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与被告汤**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清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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