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勘察院与被告郴州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勘察院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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