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诉被告王**、湖南君**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南君**限责任公司的位于临澧县汽车东站对面享有的价值1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临国用2014房第009号)及地上开发房屋,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湖南君**限责任公司的位于临澧县汽车东站对面享有的价值1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临国用2014房第009号)及地上开发的房屋。查封期间,交由被告湖南君**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毁损、设置抵押、变卖、赠与及转让抵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