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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陈*、杜**、余**因与被上诉人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澧县长**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陈*、杜**、余**因与被上诉人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澧县长**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和上诉人陈*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余**和上诉人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和平、林家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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