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周**诉被告吴安全、蒋**、龚**、喻迪球、付智刚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6年2月1日以其损害事实与五被告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吴安全、蒋**、龚**、喻迪球、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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