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吴安全、蒋**、龚**、喻迪球、付智刚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周**诉被告吴安全、蒋**、龚**、喻迪球、付智刚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6年2月1日以其损害事实与五被告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吴安全、蒋**、龚**、喻迪球、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