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