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范*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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