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于201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1日生育儿子周*甲,但周*甲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是2007年12月26日,2007年12月26日生育女儿周*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打牌赌博和不务正业,导致感情恶化。2011年,双方在东莞打工期间吵到要离婚,双方遂回到隆回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因没有户口本和离婚协议,加之双方父母反对,未办成离婚手续。之后,被告只身一人离开隆回,去向不明,原告回到娘家待了十来天后也去了深圳打工。此后,双方失去联系,一直分居。2014年底,原告的弟弟通过QQ询问被告是否可以考虑把双方离婚手续办妥,被告称等来年办理驾驶证年检时再回来办,但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儿子周*甲由原告抚养,女儿周*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生小孩都是被告的,两个小孩必须由被告抚养,原、被告没有离婚就不谈抚养费的事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周*读初中时相识,2006年农历六月十八按农村风俗办了过门酒,2006年农历八月十一生育男孩周*甲(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2007年12月26日),2007年12月26日生育女孩周*乙,2010年4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置办了嫁妆被子两套。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7月,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两人回到隆回县办理离婚手续,因没有携带户口本而没有办成,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原告父亲的24800元;被告陈述另有夫妻共同债务51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庭审中,原告陈述小孩周*甲不是被告亲生的,并在结婚前已告知被告;被告陈述小孩周*甲是其亲生的,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登记资料、证人曾**、周**、刘**、刘**、曾**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深厚。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了争吵,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小孩为重,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故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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