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手**有限公司与湖南信和天美**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信和天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湖南信和天美**公司的起诉,湖南信和天美**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撤回对长沙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沙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信和天美**公司的起诉,湖南信和天美**公司申请撤回对长沙手**有限公司的反诉,均系当事人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信和天美**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信和天美**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手**有限公司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财产保全费1511元,共计35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信和天美**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