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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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