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上海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范*与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手**有限公司与湖南信和天美**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曹*与株**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湖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中**解放军第七四五一工厂、被告湖**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郴州**工程公司与郴州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卡特彼**限公司与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海凯**有限公司与中建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