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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王*荣及其辩护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荣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部分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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