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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中**解放军第七四五一工厂、被告湖**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解放军第七四五一工厂、被告湖**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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