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德市**电工程队与常德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芦山水电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常德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常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委员会作出的(2011)常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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