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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要求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2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原告湖南*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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