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