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五局**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铁五局**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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