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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飞与中国石化**沙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沙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4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欧*飞1989年进入中**公司工作,2007年12月欧*飞与中**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7日,中**公司向欧*飞发出职工内退通知,中**公司通知欧*飞于2014年10月到内退年龄,从2014年11月开始按内退有关政策发放工资待遇。2014年11月25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不字(2014)第04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欧*飞的仲裁请求不属于该仲裁委受理范围,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欧*飞对中**公司内退决定不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欧*飞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内部退养制度是用人单位对企业职工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欧*飞系中**公司的员工,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中**公司对欧*飞作出内退决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欧*飞要求确认中**公司对欧*飞作出的内退决定无效并恢复欧*飞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欧*飞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欧*飞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中**公司违法的内部退养制度认为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系认定事实错误。1.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必须以合法、不侵犯劳动者利益作为前提,内退政策是企业行为并不代表合法,企业自主用工行为必须兼顾社会效应,不能任由企业自行其是,突破法律的底线。中**公司制定的内退规定在制定、执行程序中均违法,未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未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执行过程中未接受工会监督。依据中**办公厅国**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规定:“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取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根据该规定职代会对此有审议、决定、监督和否决权。内退政策制定后应当提交劳动、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在内退政策执行过程中应由工会进行监督检查。只有切实履行上述程序才能保证企业制定的内退政策合理合法,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中**公司自己制定并提交的《湖南石油分公司关于规范员工内部退养的规定》第十一条也有明确规定:“在办理大面积内退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职代会的意见并同意。”但从中**公司提交的证据看,中**公司在制定和执行内退政策时,既未征求职代会的意见,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这样程序下出台的政策如何保证合法公正,如何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2、内退手续的办理程序违法。根据1993年**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经本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企业方可为职工办理内退手续。依据该政策规定的内退程序是,要求本人的申请和企业的批准同时达到,也就是说,内退首先是职工本人的意愿,并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形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中**公司采用了强制的“一刀切”式做法,在欧*飞未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划定范围,违法任意扩大内退条件,不管职工是否愿意,是否签订内退协议,均强行为其办理内退。中**公司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欧*飞合法的劳动权利,违法了原**动部1994年6月20日下发的《**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中第四项规定:,劳**(1999)8号文《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一审法院以中**公司作出内退决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驳回欧*飞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化公司答辩称:内部退养制度是单位对职工进行管理的方式,欧*飞系中**公司员工,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存在用工自主权。中**公司作出的内退决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依法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公司系垂直管理,制度是上级部门制定的,中**公司是遵照执行,因此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欧*飞收到中**公司发出的职工内退通知后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欧*飞遂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1月25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不字(2014)第04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欧*飞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中**公司告对欧*飞作出的内退决定无效,并恢复欧*飞工作岗位;二、中**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内部退养制度,这是用人单位对企业职工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属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围。中**公司对欧*飞作出内退决定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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