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丽桃、李**、李**、王**与被告南**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丽桃、李**、李**、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丽桃、李**、李**、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文丽桃、李**、李**、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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