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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与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限公司以被上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0元,减半收取2403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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