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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