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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起诉常德**管理局、湖南嘉**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不予立案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熊**因起诉常德**管理局、第三人湖南嘉**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不予立案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立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所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是该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也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熊**在一审所列被告为常德**管理局,第三人为湖南嘉**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常德**管理局撤销原告与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4000元。所持理由为:上诉人向第三人嘉**司出借300000元,第三人嘉**司以嘉业紫和园2栋1801房作抵押,并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同时到常德**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2015年5月上诉人查询得知该房屋的备案登记被常德**管理局撤销,第三人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上诉人认为常德**管理局未经上诉人同意将该房屋备案登记撤销的行为违法,现嘉**司法定代表人徐书成已被刑事拘留,嘉**司已无法偿还上诉人债务,上诉人债权无法实现。请求判如所请。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四份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借据一份;2、借款合同一份;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上盖有“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4、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另查明,湖南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立案侦查并逮捕,本案起诉人熊建军亦就本案事实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报案,并已由该局列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在立案受理方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参照此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审法院虽然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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