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一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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