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熊某某与被告华容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现原告李某某、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熊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李某某、熊某某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李某某、熊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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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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