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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易**、被告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6月14日生育女儿郭*。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相骂打架。原告于2009年底外出务工,双方长期分居,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归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8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郭*。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感情不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女郭*的户籍信息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性格差异发生争执,但并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要求与被告郭*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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