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常**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长**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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