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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与被告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粟多海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担任记录。原告洪**、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洪*华诉称:2009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英泰国际商铺经营合同,并向被告交纳了门面押金41762元,水电押金5500元。合同约定从2011年3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止,但原告经营至2014年10月被告就终止与原告的承租合同将商铺大门关闭,致原告无法经营,造成原告货物积压,门面无法经营的后果。被告恶人先告状,要原告支付租金,欠租金及利息。欠原告的押金分文未付,因被告违约,提前终止合同,造成原告的损失都没有赔偿。请求人民法院:1、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门面押金41762元,水电押金55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还有两年未到期门面继续使用;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由原告继续使用门面二年。

被告辩称

被告怀化英**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英泰国际商铺经营合同》属实,也收取了原告交纳的门面押金41762元、水电押金5500元。因原告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其放弃经营与被告无关,原、被告租赁合同实际已经解除。原告至今还欠被告租金65758.7元未交。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租用被告开发建设的英泰国际商城A9区商铺010号-013号、026号-029号,并向被告交纳了门面押金41762元、水电押金550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关闭了英泰国际商城。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铺转租事项确认表,收款收据,证实商铺租赁事项及原告交付被告押金;

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关闭了英泰国际商城;

4、庭审笔录1份,证实本案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原告经营至2014年10月被告就终止与原告的承租合同将商铺大门关闭”,被告也认可“原、被告租赁合同实际已经解除”,故原、被告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解除而消灭,原告要求继续使用商铺门面二年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并于2014年10月15日关闭了英泰国际商城,被告又无足以不退还原告押金的理由,故被告应退还原告所交付押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怀化英**限公司退还原告洪**门面押金417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被告怀化英**限公司退还原告洪**水电押金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被告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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