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夏*与被告益阳湘**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夏*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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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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