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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湖南黄金**有限公司、湖南岳**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湖南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富**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助理审判员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的委托代理人潘志取,上诉人黄金富**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0元,退还上诉人苏**8200元,退还上诉人湖**工程有限公司18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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