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湖南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富**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助理审判员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的委托代理人潘志取,上诉人黄金富**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0元,退还上诉人苏**8200元,退还上诉人湖**工程有限公司18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