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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罗**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罗**(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20日,被告突然变心,将家中存款全部取走,要求与原告离婚,并离家出走,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只是最近因生育小孩问题发生矛盾。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附条件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小孩(已夭折)。近期,原、被告因生育小孩问题发生矛盾,2010年7月分居,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的起诉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近段因生小孩问题发生了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原则上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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