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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天元区东江三文鱼食府诉被告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天元区东江三文鱼食府诉被告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天元区东江三文鱼食府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天元区东江三文鱼食府撤回对被告曾庆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株洲市天元区东江三文鱼食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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