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5元,减半收取6427.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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