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有限公司诉中铁二**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4201816.93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12元(以4288264.9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144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45420元,以上共计4354696.93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限公司、中铁二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4696.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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