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志*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伍**与刘**、林**、中国人民**司新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湘11民终34号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食膳人家萍洲路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刘**与徐**、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新宁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张家界分行与刘**、宋维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甲与吕某某、熊**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
中国银**张家界分行与彭*、张家界**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沙市开福支行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有限公司诉中铁二**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