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张家界分行与彭*、张家界**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张家界分行与被告彭*、张家界**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被告彭*的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向被告彭*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之后,本院依法按上述地址向被告彭*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后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将邮件退回本院。期间,本院多次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彭*的准确送达地址,至今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彭*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被告彭*的具体可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从而导致本院无法依法正常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张家界分行的起诉。

原告中国**张家界分行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422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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