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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桃源县**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任公司、原审被告桃源县**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926号民事管辖裁定,以“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华南国**裁委员会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系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桃源县**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湖南华**任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桃源县**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深圳市融**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华南国**裁委员会审理”。经查,原审法院收录了《湖南**项目合作协议》四份,分别是俸菀羚等四人与湖南华**任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有限公司等三单位签订,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与《湖南**项目合作协议》中的当事人不同,因本案处理的系管辖案件,从目前现有证据来看,尚无法判定原审原告的举张是否与《湖南**项目合作协议》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是否与《湖南**项目合作协议》存在必然联系,均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处理。故上诉人深圳市融**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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